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资格权”?
日期:2024-11-15 阅读次数:36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三权分置”改革给予了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4、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继承的。
宅基地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宅基地中受让者必须是本村村民且没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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